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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和县9岁女童充气城堡玩耍摔骨折法院一审判商家赔偿万余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3 71 次浏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和县9岁女童茜茜(化名)在充气城堡玩耍时,不慎摔伤胳膊致骨折。事后,家人将经营充气城堡的商家邹某某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近日,和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商家对原告茜茜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60%损失即11,213.4元较为公平合理,遂判决被告邹某某赔偿原告茜茜各项损失11213.4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邹某某在和县一家广场经营充气城堡供儿童玩耍。2021年9月3日下午6时许,充气城堡茜茜在其母亲陪同下进入城堡玩耍,母亲用微信支付了10元门票,后母亲因有事离开。

  期间,茜茜因在城堡上玩耍不慎将胳膊摔伤,几分钟后,茜茜母亲返回城堡时发现女儿受伤,遂将其带至和县中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后又将茜茜带至含山中医院进行治疗和复诊。

  于是,原告将商家邹某某告上法庭,认为充气城堡安全措施保障有瑕疵,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690元。

  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充气城堡作为儿童游玩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应当对该设施及该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警示、告知以及采取合理防护、保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称其在收款处有张贴安全须知,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处有安全须知或向原告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原告从城堡顶部往气垫下跳时致自身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做好安全防护和保护措施,也未能及时有效予以制止,对原告所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摔伤时年满9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往下跳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知判断能力,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原告母亲擅自离开,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鉴于原告及其监护人均有过错,充气城堡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赔偿原告60%损失即11,213.4元较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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